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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邮箱被盗导致国外客户打错货款 怎么赔偿,我们要不要负法律责任
如果客户汇了款,正常发货或提供服务就行了,并没有过错,只要尽到卖方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就可以了,不涉及法律责任问题,更没有赔偿。盗窃邮箱的人已经构成盗窃罪,要负刑事责任,如果想追回损失的话,建议走司法程序,并要求公安机关介入侦查,将盗号者查出追回货款,并起诉网站让对方赔偿自己的损失,
法律分析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例如农作物、树木等也可以成为该罪的对象。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行为人只要依据一般的认识能力和社会常识,推知该物为他人所有或占有即可。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者或集体占有。对非法窃取并占为己有的财物,随后又将其毁弃、赠予他人或者又被他人非法占有的,系案犯对财物的处理问题,改变不了其非法侵犯财产所有权的性质,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如果对某种财物未经物主同意,暂时挪用或借用,无非法占有的目的,用后准备归还的,不能构成盗窃罪。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将这一情况作为情节考虑。有一些偷汽车的案件即属此种情况。盗窃的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的货币、金银首饰等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的财产。对于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真的可以追回被盗号的人骗走的钱吗?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也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举例: 小张的QQ号密码虽然复杂,但还是被不法分子盗取。盗号者冒用小张的身份,通过QQ聊天的方式向小张的QQ好友小李谎称他的家人因被他人打成重伤,急需10万元钱治疗。小李对盗号者的说法信以为真,于是向其汇款1万元。汇款后,小李通过与小张证实,才发现自己受了骗,但是盗号者却无从寻找。于是,小李要求小张赔偿他的经济损失。本案涉及的关键点是:QQ号被别人盗取,且骗取好友钱财,QQ号主人是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问题。 本案中,小张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关键是看小张是否存在过错。小张作为QQ号的主人,负有管理责任,原则上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目前网络黑客、盗号者普遍存在,作为一名普通网民,QQ号被盗时有发生,甚至防不胜防。QQ号被盗后,原QQ号主人难以阻止损害事件的发生。所以,小张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案件中的小李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他作为一名网民,应该知道QQ作为一种网络聊天工具,存在一定的虚拟性和不真实性,存在借用或者盗用他人QQ号的可能性。尤其是涉及金钱等财物信息时,更应当慎重处理,在借款之前应当面或电话向借款人核实信息。 结合以上分析和法律规定,小张没有过错,QQ号被盗是小张无法控制的,且其QQ号密码复杂,已经做了相应的防盗措施,从法律角度来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小张可以基于道德给予小李适当的经济补偿。另外,小张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可以向盗号者追偿其对小李的补充赔偿额。但就目前来看,盗号者一般很难找到,因此提醒大家,对QQ等虚拟聊天工具要妥善保管,登录密码尽量复杂,防止被盗取;要慎重对待虚拟聊天工具上涉及的财物问题,认真核实信息,以防遭遇小李的经历。
微信被盗号,朋友的钱被骗了,谁的责任
作为微信、QQ账号的所有者,虽说负有管理责任、安全保障责任,但是在网络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作为一个普通的网民是很难阻挡黑客对账号密码的窃取的。受骗者作为成年人,不确认对方的真实身份信息,就进行话费充值,是存在重大过错的。所以微信、QQ账号的主人在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是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在虚拟世界里,如突遇朋友要求转账、充值的信息,请立刻电话联系确认信息的真实性,以免上当受骗。【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