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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盗号做非法的事情(盗号是什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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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被盗号了乱发信息内容会坐牢吗

q被盗号了乱发信息内容会坐牢。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盗别人qq号,触犯了我国的刑法,可能构成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相关法律规定,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留。

盗号的人犯法吗?被抓到判刑吗?

盗号的人犯法,如果金额较大,达到刑法所规定的数额,会构成盗窃罪,被抓到判刑。如果没有达到,则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虚拟财物一定程度也是受法律保护的,也属于财产。

法律分析

盗号属于犯法,存在一定价值,达到一定数额,会被判处盗窃罪,处以有期徒刑。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盗窃罪只能由故意构成。成立窃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所窃取的是他人占有的财物。误认为是自己占有、所有的财物而取回的,不成立盗窃罪。但是,不能简单地为,只要行为人误以为是遗忘物的,就缺乏盗窃的故意。因为他人“占有”是一个规范的要素,只要行为人认识到了被法官评价为他人占有的前提事实,就应认为行为人具备了窃罪的认识内容。成立多次盗窃,要求行为人具有“盗窃”的故意,要求行为人在每次盗窃时都认识到自己在实施盗窃行为,但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多次”盗窃。成立人户盗窃,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进入的是他人的日常生活住所。误将他人日常生活住所当做卖淫场所、普通商店而实施盗窃的,不应认定为入户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微信号码丢失可以报警吗?微信号被盗,怀疑被用作违法的事,可以报警吗?

可以报警,网络犯罪会被受理的,例如盗号后,他人进行违法的广告宣传的或进行诈骗活动的,警方应当根据立案管辖的规定,依法立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以及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以及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公安机关可以管辖。

扩展资料:

家住北京东城区的姜某,20多岁,他平时喜欢玩的网络游戏是“征途”和“征途2”,姜某建立了50个游戏账号,用人民币低价购买游戏点卡,并在游戏里兑换成点数卡和“银子”,存进50个账号里,然后在游戏交易平台或网上与其他玩家交易赚取差价,并兑换成人民币。

2015年9月25日,姜某的淘宝账号收到一个陌生人给他发的消息,对方声称有直充点数卡出售,姜某便从对方手里购买了价值2万元人民币的点数卡。在交易过程中,二人在淘宝网上聊天时姜某得知,卖方的支付宝账号名叫“小成”(化名),当时双方交易时一切正常。

2015年10月1日,姜某的9个游戏卡账号内共计2万元人民币的“征途2”点数卡被盗,姜某查看了他的这些账号登录记录,发现IP地址均在四川南充。当时姜某没有报案,只是修改了密码。

到了2015年12月24日,他发现自己在某游戏交易平台的账号内已经售卖完游戏点数卡尚未提现的1.5万元人民币被盗。

2015年12月31日,姜某的“征途2”账号被盗价值5.24万元人民币的点数卡。2016年1月,姜某的账号又多次被盗。那段时间,姜某一共被盗了价值11.5万元人民币的点数卡和“银子”。

姜某马上查询登录他的这些账号的IP地址,又在交易平台查询是否有人交易,发现有两个账号在用很便宜的价格售卖点数卡,他立即通过交易平台查询到这两个用户的IP地址,使用者是郑某。

就在这时候,姜某的网络朋友顾某和贺某与他联系,说他们游戏账号内的资金也被郑某盗窃了。顾某是天津市塘沽区人,其两个网络游戏账号被盗5.65万元;贺某是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其5个网络游戏账号被盗走5.6万元。3人遂一起来南充报案。

网上盗窃终被批捕

顺庆区公安分局迅速立案进行侦查,于3月15日将涉嫌盗窃罪的郑某抓获归案。郑某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

参考资料来源:中新网: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新网:游戏账户内20多万被盗京津鄂3人到四川报案

  • 评论列表:
  •  蓝殇抌妤
     发布于 2023-01-26 21:38:33  回复该评论
  • 取回的,不成立盗窃罪。但是,不能简单地为,只要行为人误以为是遗忘物的,就缺乏盗窃的故意。因为他人“占有”是一个规范的要素,只要行为人认识到了被法官评价为他人占有的前提事实,就应认为行为人具备了窃罪的认识内容。成立多次盗窃,要求行为
  •  惑心馥妴
     发布于 2023-01-26 10:36:51  回复该评论
  • 登录记录,发现IP地址均在四川南充。当时姜某没有报案,只是修改了密码。到了2015年12月24日,他发现自己在某游戏交易平台的账号内已经售卖完游戏点数卡尚未提现的1.5万元人民币被盗。2015年12月31日,姜某的“征途2”账号被盗价值5.24万元人民
  •  夙世亡鸦
     发布于 2023-01-26 13:06:34  回复该评论
  • 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以及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公安机关可以管辖。扩展资料:家住北京东城区的姜某,20多岁,他平时喜欢玩的网络游戏是“征途”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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