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3月3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维护和改进自然环境,降低污染物排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制订本法。
第二条 在我国行业和我国所管的别的水域,立即向自然环境排出应税污染物的公司机关事业单位和别的企业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经营者,理应按照本法要求交纳环境保护税。
第三条 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就是指本法应附《环境保护税税收分类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数值表》明文规定的空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音。
第四条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不属于立即向自然环境排出污染物,不交纳相对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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